近日,昆明市公安局分别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杨某、赵某和马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开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全市首张涉“两卡”案件行政罚单。
2月,五华警方查获两名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嫌疑人杨某和赵某。经查,杨某在明知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先后办理5张电话卡,以每张卡100元的价格出售,后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于拨打电话实施电信诈骗。
2月9日,五华分局刑侦大队、红云派出所将违法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刷刷流水,竟成“帮凶”?
赵某于春节前夕,出借其名下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流水”转账,2小时内先后转账10万余元。赵某在发现对方可能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后,因贪图对方承诺的“高额报酬”,未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并将违法所得的850元挥霍。
2月5日,五华分局刑侦大队、海源派出所将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嫌疑人赵某抓获。赵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