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若是对移送案件不予立案复核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如果是控告人申请复核的,期限为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刑事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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