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执行法官一般最怕被投诉不作为,法律规定法官如果具有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等法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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