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失业保险不能一次性领取,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发放期限由生育保险费缴费年限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发放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期限届满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前一个月告知失业人员。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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