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特殊情况下遗嘱设立口头遗嘱的条件都有严格的规定。在中国,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那么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才有效呢?接下来,遗嘱继承律师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须在危殆情况下才能够立行动遗言。所谓危殆情形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紧急状态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写的遗嘱,由于紧急原因没有其他记录。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行为人在社会危及情况下,可以立口头形式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
具体地,订立进行口头形式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应在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对遗嘱的内容作出规定。
2.由见证中国人口的一个人做记录。但不必像代书遗嘱内容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做记录,则以一个见证人的记忆能力为准。
3.见证人必须进行记录学生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及时记录的,必须始终牢记。
4.如情况可以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无效口头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必须进行表示通过遗嘱人的真实存在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已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言没无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遗嘱继承律师热情提示:应该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如立遗嘱人患病、临终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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