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遗言立遗嘱人必须有遗言才能,即在立遗嘱时必须拥有完整行动才能,立遗嘱人的意义暗示必须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那么,口头遗嘱见证人需要哪些条件?那么对于相关法律规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和遗嘱律师一起学习吧。
法律咨询:
你好,叨教行动遗嘱见证人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答:
您好,对于行动遗言的见证人前提有哪些,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
律师提醒:
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言才能,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义暗示必须真实。
(3)遗言的内容必须正当,如必须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无效口头遗嘱
(1)无行动能力人或许限定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言必须暗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捏造的遗嘱无效。
(4)遗言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言没无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口头形式遗嘱的效力
由于口头遗嘱是由于情况危急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时必须采用的遗嘱形式,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不真实(或最有可能错误)的遗嘱形式,因此,一旦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如书面、记载)订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即使遗嘱人没有以任何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口头遗嘱能力一般是在情况发生危急,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设立的,因此它的效力也不及于其他遗嘱形式。如果在危急情况可以解除问题之后,遗嘱人能有我们采用学生书面语言或者通过录音的形式发展甚至是公证遗嘱的,取代传统口头遗嘱的效力,先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上分析就是遗嘱律师为大家自己整理的关于教师口头遗嘱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