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律师:有关仲裁保全的相关法律解答

  劳动仲裁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从新招用职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一、释义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以前,对可能灭失或当前难以获得的证据,经当事人请求,由法院所采用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二、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需符合的条件

  (一)证据有可能灭失的风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假如不能实时采集、保管,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效发挥其作用,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等,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

  (二)证据存在有当前难以获得的情况。有些证据跟着时候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风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获得的情况。比方证人马上出国留学、定居,就会使证据在庭审时因为不能及时取得而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证据存在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三)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假如不实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置。证据是证实案件究竟的依据,证据的灭失或许难以获得将使得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因无奈举证而负担晦气的法律前因。然则,在仲裁实践中每每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面临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时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证据不是主要证据或者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或者即使收集不到这些证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就没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

  (四)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请求。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及世界通行做法,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申请,不论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三、程序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证据保全请求,即《仲裁法》中所说的发生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一般经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认为有需要采用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请求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请求后,假如认为有需要的,就应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四)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应作出裁定,并解释不采用保全程序的来由。当事人不平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依据法律规定,抉择仲裁或是诉讼,由当事人自主商定,然则二者之间只能取其一。法律上的请求便是,当事人只有签订了仲裁和谈而且仲裁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仲裁,而不能通过法院诉讼;如果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则只能进行诉讼,而不能仲裁。

  仲裁协议一般包含两种方式:⑴在争议发生前于主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目;⑵在争议发生后另行订立的独立于主合同的仲裁协议书。实践中,绝大多数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事后再达成仲裁协议书则较难做到。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和谈必需拥有下列内容: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⑵仲裁事项;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不具备上述内容或许其内容不符法定请求的,都将影响仲裁协议的效能,从而可能使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良好愿望落空。是以,订立正确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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