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新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律师解读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新劳动法解雇员工赔偿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许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根据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议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时期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实现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以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的。

  2、第40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许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需求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许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许全部职工解释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出产谋划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庞大手艺刷新或许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马上所根据的主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职员时,应该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流动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流动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余失业职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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