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铁不成钢、黄金棍下出好人,是中国家庭对子女教育中的典型心态和典型方法,父母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产”,教育子女是自已的家事,别人管不着。但是父母教训孩子要把握“度”,不能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友咨询:
李某某系进城务工人员,案发前与十岁的儿子李某共同租住。李某某平时忙于生计,对李某缺少管护。 一天晚上,李某放学后一直没有回家,李某某就到李某就读的学校附近寻找。当晚8时许,李某某找到李某。 回到家中,为教训儿子不按时回家,李某某把李某捆绑在屋外院坝猪圈横梁上,脱光其裤子,用竹条长时间持续抽打李某的下腹部、背臀部、双下肢等处。之后李某某自行去吃晚饭,但仍将李某捆绑在猪圈横梁上。当晚10时许,李某死亡。 李某某认为,李某是自己的儿子,他死了,自己也很难过,并且自己的目的是为了管教孩子。那么,李某某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涂夏强律师解答:
李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钝器打击其子李某,造成李某死亡,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教育子女,且到案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过之心,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涂夏强律师补充: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涂夏强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工作经历丰富,除了拥有律师资格证外,还拥有一级建造师证书,长期处理建筑工程法律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多起大案要案,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