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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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14时,杨玉新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行驶,与逆行江某逆行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杨玉新受伤住院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天铁职工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杨玉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75mg/100ml。经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玉新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玉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杨玉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华柔律师事务所章政宝律师解答:
杨玉新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杨玉新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玉新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和解;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章政宝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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