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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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9时许,蒋清凯去四川老乡董某宿舍闲聊期间,趁机将与董某同宿舍闫某某的700元现金偷走。当天下午4时许,蒋清凯将董某邀致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王家河村附近一山坡上玩耍,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刺董某的脖子。蒋清凯认为董某死亡后,将董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身份证、健康证、手机一部(价值160元)及100元现金拿上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董某伤情属重伤,构成八级伤残。蒋清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宋唐吟律师解答:
蒋清凯为掩盖伤害及盗窃他人的事实,采取用石头砸头部、用刀刺颈部的方式,企图杀害被害人董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唯蒋清凯作案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宋唐吟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宋律师拥有十三年法律职业经验,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从事近9年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曾供职于大型商业银行、顶级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成功处理百余件商事、刑事法律纠纷。毕业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尤擅境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