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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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1日15时许,郝继程、徐财旺、赵财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秦北路华都肉鸡场南路段附近,由郝继程驾驶东风牌汽车与徐财旺驾驶宝马牌汽车故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郝继程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事故调查过程中赵财谎称当时其驾驶宝马牌汽车,三人均表示不认识,据此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0900元。
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那海涛律师解答:
郝继程作为被保险人伙同徐财旺、赵财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郝继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赵财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那海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那海涛律师北京著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在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部门工作多年,执业20年,精于刑事辩护,重大民商诉讼,房产建筑工程,法律顾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