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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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14时许,单某驾驶黑B×××××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Y027公路(长发至拉哈)由西向东行驶,至Y027公路与C042公路(长拉公路至同义镇)交叉的十字路口处,因超速行驶和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沿C042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78km/h)、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由姜某驾驶的鲁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单某驾驶车辆内的乘车人王某1当场死亡,单某、姜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单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姜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1系被钝性物体撞击致闭合性血气胸死亡。
经侦查,单某于2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单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曲柏杰律师解答:
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单某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单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曲柏杰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执业15年,合伙人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和考试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