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他人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6月22日10时许,杨雪驾驶登记在李金亮名下的冀CF××××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高王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王公路6千米+200米处左转弯时,与沿高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由王某3驾驶的京BK××××号隆鑫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受损,被害人王某3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河西务大队认定,杨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雪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杨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王晓燕律师解答:

杨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杨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杨雪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王晓燕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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