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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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李某编造与被害人胡某合伙开汽车修理厂办理各种证件、租赁店面、请工人搞装修及购买保险、购买二手车转卖等理由,胡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489800元给李某。期间,李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退还胡某39695元。
2020年8月,李某谎称在公安局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王某追回被网络诈骗的钱款,王某信以为真,三次通过胡某转账人民币35000元给李某打点关系,李某将该笔钱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9月,李某与被害人温某相识,两人于10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李某同时与唐某交往恋爱。之后,李某多次编造支付员工工资、公司补交税款、爷爷去世、爸爸被抓等虚假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温某共268988元,无力偿还。
综上所述,李某骗取他人共计793788元,案发前已陆续退还胡某39695元。2021年1月18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殷开续律师解答: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李某积极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殷开续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殷开续律师,2015年8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酒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务追偿、公司事务诉讼及破产清算、重整等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