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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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刘申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办理林某某取保候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0万元。案发前,经李某催要,刘申已退还被害人李某600万元,截至案发尚有2400万元未退还。
刘申于2015年3月2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被侦查机关查获归案。
刘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刘文芳律师解答:
刘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巨额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刘申因诈骗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责令其退赔。
刘文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川师法学硕士,曾就职于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现系专职律师。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以专业、专注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公平正义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