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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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相周伙同郝某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经营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急需大量资金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段某、赵某、刘某1、刘某2、徐某1、李某、郭某、孙某共计人民币1065.1万元。其中骗取段某人民币555万元、刘某1人民币203万元、赵某人民币51.5万元、刘某2人民币31.4万元、徐某1人民币75.6万元、李某人民币104.1万元、孙某人民币24.5万元、郭某人民币20万元。所获赃款被刘相周、郝某非法占有。
刘相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曾亚建律师解答:
刘相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郝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并挥霍赃款,主观恶性大于刘相周,可对刘相周酌予从轻处罚。
曾亚建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事律师工作30年,办理各类案件2000多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