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整理了HR常犯的九个辞退错误,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给HR提供一些帮助,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错误一:试用期随意解雇
很多人认为试用期只是两边相互观察、相互适应的进程,假如认为不满意,随时能够请求劳动者离任,这是对试用期辞退的错误意识。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错误二:只需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许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正当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错误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就是“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不少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赔偿就想当然的觉得“N+1”。实际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关照劳动者自己或许额定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即“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生病或许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3)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法律未请求用人单位“+1”,但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错误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发生这个误区的原由有两个:一是错误懂得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义,觉得本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赔偿就有12个月限定;二是错误懂得《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觉得第47条规定了经济赔偿最多就12个月。实际上,根据原劳动部《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设施》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形有12个月经济赔偿限定,即:1)商议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许调解工作岗亭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别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经济补偿金是能够跨越12个月的,比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除外)。
错误五: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更难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除固定期限合同同样难,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是一样的,基本没有什么不同,除了依法裁员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适当的照顾。让人觉得解除难的真正原因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设定终止的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设定。
错误六: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可以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重:这里没有规定不能根据第39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假如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况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时期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渎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实现本单位的工作使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讹诈、勒迫或乘人之危之行动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的。是以,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女职工的护身符,在吻合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七: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的规范向劳动者领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领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颁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向其领取经济赔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数额领取,向其领取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跨越十二年”。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人为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3倍的,经济补偿金已经封顶,工资再高经济补偿金数额也不会再增加。
错误八: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可解雇的情形就能解雇
纵然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行动规定得再完善,假如规章制度的制订未执行民主步伐及公示,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未向劳动者公示,基于该规章制度的解雇行为仍可被认定为违法。
错误九:辞退前不通知工会也无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事先将来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例规定或许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该研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置效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解释(四)》对此进行明确,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雇行为,《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了公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