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如何确定子女监护权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婚姻法也规定了子女监护权问题。那么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和监护权变更律师一起学习吧。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教育问题没有发生一些争执不能为了达成合作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不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父母双方养育能力、条件等具体情况,保护和妥善解决子女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问题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具有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不治之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适宜与其同住;
b.有抚养教育条件也是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学生子女随其生活的;
c.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们真的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3.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与其生活在一起,可以优先考虑下列情况之一:
a.已灭菌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繁殖能力的;
b.儿童随着其寿命的延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c.无其他教育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人员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基础沟通,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配合生存,但子女独自随祖父母或外祖怙恃配合生存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如果父母之间就与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的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或者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义务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他们继续进行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需要抚养。
监护权变更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监护权变更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监护权变更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