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福寿膏,是指明知是福寿膏而非法贩卖或许以销售为目标而非法收购福寿膏的行动。据我国刑法的划定,私运、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那么,如果是尚未出售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呢?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案件缘由】
2011年9月以来,犯法嫌疑人张某某、朱某某,屡次以500元每小袋(约0.3克)的价钱发售冰毒,总计约4克。2011年10月14日,张某某在外埠以1600元购置约2克冰毒,后联络买毒人方某某,两边谈妥以1000元购置3小袋子(含袋子约1克)的生意业务动向。后张某某、朱某某用电子秤分包为8小袋,每小袋约0.3克(含袋子)。当晚在一饭馆,两边预备生意业务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就地搜出8小袋子冰毒和电子秤。
【案件焦点】
本案张某某、朱某某以销售为目标,前后实行了购置冰毒、追寻买毒者、照顾冰毒、介入福寿膏数目、价格等交易事项的商谈等一系列与贩毒有关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无疑。但张某某、朱某某贩卖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
第一种看法是,销售福寿膏以将福寿膏实践转移给对方为既遂。福寿膏没有被实践转移时,纵然行为人曾经达成转移的协议,甚至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定为既遂。本案中,张某某、朱某某的毒品最终并未交付,当然应当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看法是,销售福寿膏罪,是指明知是福寿膏而非法贩卖或以销售为目标而非法收购福寿膏的行动。只需行为人将福寿膏理想地带入了生意业务环节,不论是否完成交易,均应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本案中,张某某、朱某某已经实施了购买冰毒、寻找买毒者、携带冰毒、参与毒品数量、价格等交易事项商谈等一系列与贩毒有关的行为,应当成立贩卖毒品罪既遂。
笔者批准第二种看法。觉得在平日情况下销售福寿膏的既遂与否,应以福寿膏是不是进入生意业务环节为准。以销售为目标实行了购置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其理由如下:
1、从罪行表述上看,以进入生意业务环节区别既遂与得逞吻合立法本意。最高国民法院1994年公布的《对于合用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禁毒抉择的多少题目的说明》中,曾将“贩卖毒品”,解释为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据此,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行为,均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一是为销售而非法购置福寿膏的行动,此类犯罪,不以行为人买入毒品后是否来得及转手倒卖为条件;
二是非法发售福寿膏的行动,此类犯罪,不以行为人所出售毒品的来源是否查清为必要;
三是购置福寿膏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得毒品后再非法出售的行为。
虽然从严峻的语义阐发看,典范的“销售既遂”应指前述的第三种情形,但上述法律说明对“销售”所做的“扩张说明”是吻合福寿膏犯法特性和袭击福寿膏犯法实践的。这是由于,对为销售而非法购置福寿膏而言,因为销售福寿膏而至的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比及行为人转手出售当前才予以袭击;而对非法出售毒品而言,实践中又常常很难查清毒品的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贩卖毒品”所作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如果毒品交易的卖方不是公安特请和公安机关,而是真正的毒贩,由于交易双方已就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等基本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即使交易双方未能实际完成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当初抓获,对毒品交易的双方都应以“能犯的”既遂处理。这一点是认定贩卖毒品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既遂、未遂问题的一项重要区别。
2、从社会危害性来看,销售福寿膏这种犯法举止,在间接侵占国度对福寿膏管束的同时,往往还造成其余紧张前因。如吸毒职员为了吸毒旷费事情、进修,致使倾家荡产,以至引发其余犯法,紧张影响了社会稳固。以销售为目标购置福寿膏就曾经让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其必然结果是贩毒人员为了把毒品卖出去而积极促进毒品在社会上非法流通和扩散,从而使得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这一客体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这种行为包含了危害社会会的现实危险性,这时就应当追究行为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至于卖出毒品只是把这种社会危害变为现实,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向毒品转移前延伸,增强了法律对贩卖毒品罪的否定评价和对毒品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
3、从袭击福寿膏犯法的难度上来看,贩卖福寿膏行动较为隐秘,且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取证非常艰苦,一旦一方否定,就难以认定。尤其是还没有售出的福寿膏,如只能认定是销售福寿膏得逞,就必然会致使对销售福寿膏犯法的放肆,显然不符合我国对贩卖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原则。将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相应缩小了未遂范围,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那些未发生或者未查明出卖结果的案件中贩毒人员“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适用,符合依法从严打击的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张某某、朱某某以销售为目标实行了购置福寿膏的行动,曾经与购毒者方某某杀青福寿膏生意业务用意,并正在生意业务而还没有转移福寿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但实践中,对于误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在毒品掺假后予以贩卖的,只要没有使其丧失致人隐僻的毒性,应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当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以上便是刑事犯罪律师对于贩卖毒品有关内容的讲解,刑事诉讼律师律师建议您,有任何问题第一时间选择报警,需要律师可以找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我们会以专业的服务和高水平的法律团队为您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