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律师解答有关劳动仲裁反诉的法律规定。
一、定义及特征
所谓劳动仲裁程序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原告或诉讼被告提出索赔。 以抵销或附和原告在本诉讼中的仲裁主张或原告在本诉讼中的主张为目的的独立反诉。 劳动仲裁反诉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反诉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通过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
(2)反索赔必须以本索赔的存在为基础提出,没有本索赔,就不存在反索赔。
(3)反请求的目的是附带或者抵消请求人的仲裁请求或者原告的请求。
基于反诉的上述特征,法律规定此诉讼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另外,反诉的独立性,反诉提出后,如果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如果没有撤诉,诉讼和反诉应当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作用
反诉作为一项法律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影响作用,表现在:
(1)反诉可以与现行诉讼结合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2)由于对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辨能力是非;
(3)由于反诉可能被吞并或者抵销,反诉成功提出可以使反诉人主动提出。
由于反诉的上述功能,实践中只要符合提起反诉的条件,就应尽量提起反诉。
三、反诉的提起
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提起,必须要建立符合现在以下工作条件:
(1)仲裁诉讼的答辩人或被告人必须分别向仲裁诉讼的申索人或该诉讼的原告人提出,标的物必须有保留及准确。
(2)案件必须在案件获接纳后、在审讯中的辩论结束前及在审讯中的辩论结束后提交,而仲裁庭或法庭须将另一案件通知提交人以提出检控。
(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诉讼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逾期提出的反诉应当予以驳回或驳回。
(4)诉讼反诉必须以仲裁反诉为依据。仲裁期间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反诉不予受理。
(5)仲裁反请求或诉讼反请求必须提交给仲裁庭或法院,写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