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律师浅谈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一人。 简单劳动争议可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通过书面表达方式可以提出问题回避申请:
(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下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款待、礼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或者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辞退。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日前三日请求延长听证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延长合同。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提交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约定或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应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派出认证人出席聆讯。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出问题。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中国仲裁发展过程中我们有权要求进行有效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通过将其发展作为企业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不提供与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其陈述记载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否则,应记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