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律师浅谈有关房产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能便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法律赋与依法成立的合同拥有束缚各方当事人的强制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经由满意的民事行动,假如吻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动,在法律上发生约束力。《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就在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发生法律效能的合同为无效合同。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一)一方以讹诈、勒迫的手法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好处;(二)歹意勾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好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合同是所以合同中性质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此类合同的订立不但要遵照《民法公例》,《合同法》的规定,还应当到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这样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有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有效的合同或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有效或许被撤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被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效的房地产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置。归纳综合起来,法律对有效合同的处置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对于非过错方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具体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计划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公例》第4条规定:民事举止应该遵照被迫、公道、等价有偿、诚恳信誉的准则。在对有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置中,也应贯彻这一准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致使租赁合同有效时,租赁关系有效,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应考虑让无过错的承租方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
(二)防止累讼原则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每每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有效后,会影响到其余的法律关系,是以,在有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能够思量尽量周全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果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处理若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中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