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职员因紧张不负义务,造成患者殒命或许紧张侵害患者健康的行为。那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刑事诉讼律师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职员因为紧张不负义务,造成救治人殒命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合法来源由拒绝对危殆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紧张违背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应用未经同意应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紧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余紧张不负责任的情形。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二、一是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是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划定的紧张侵害就治人身材康健,是指造成就治人紧张残疾、轻伤、沾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许其余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如果您还有其他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其他的问题,请咨询刑事诉讼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