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便是应用本人职务方便,非法为别人谋取好处的行动,有可能会构成受贿罪的。那么,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贪污受贿律师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受贿罪的量刑规范: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成:对犯贪污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分手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余较重情节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伟大或许有其余紧张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分外伟大或许有其余分外紧张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充公财富;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置的,根据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照实供述本人罪恶、真挚悔罪、踊跃退赃,防止、缩小侵害效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划定情况被判处死刑脱期施行的,人民法院依据犯法情节等情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双方共同占有”,正好反映了共同受贿行为的“利益共同性”。这种“利益共同性”有可能表现为“共同经手”或者“共同保管”,但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双方共同意志支配下由一方实施的处分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将其非法收受的财物交由其关系人占有的,其关系人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区别对待:首先,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分享的,构成受贿罪共犯。但是,促使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贿赂财物的,对关系人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关系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对于接受财物的关系人,不一定按照共犯处理,但不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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