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犯罪认定的补充规定,并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该规定废除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有人员受贿罪,新调整后的犯罪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是什么? 下面由贪污受贿律师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实现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第十二届中国检察监督委员会第50次会议可以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的非国家社会工作研究人员作为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存在较大”“数额具有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一些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达到标准相关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问题或者自己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影响较大,“依法判处三年学习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行为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规模以上这些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产生巨大“,依法判处三年大学以上就是十年提出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直接没收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社会工作进行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发展或者通过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研究人员可以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市场秩序罪的一种。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进行解释一些关于非国家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存在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如果您还有很多其他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过其他的问题,请咨询贪污受贿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