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常生活里,我们经常会听说某人因为敲诈勒索被立案了,那么敲诈勒索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你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多少?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进行法律制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中国勒索公私企业财物进行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分别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存在较大”、“数额具有巨大”、“数额没有特别需要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根据自己本地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环境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幅度内,共同作用研究方法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存在较大”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按照本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进行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中国勒索受过教育行政管理处罚的;
(三)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勒索或者勒索;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邪恶势力的名义勒索钱财;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侵犯公私财产,涉及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额巨大”或者“特别数额巨大”的百分之八十的,可以视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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