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和谈公证还能忏悔吗?离婚协议书在进行了公证以后,当事人是不是还能忏悔呢?离婚和谈进行公证后通常就是不能反悔的,但也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双方达成一致后对原先的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下面协议离婚律师以案说法讲解相关问题。
一、离婚和谈公证还能反悔吗
离婚协议书一旦经由公证,那么它的实在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离婚协议书公证后,假如一方忏悔,要对离婚和谈的内容举行变动,假如另一方批准变动的,两边应该将从新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按第一次举行公证的步伐再次举行公证,能力见效。自行变动的或许重新议定的离婚协议书不克不及对抗已经公证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的,反悔的一方如果坚持要变更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更改由人民法院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是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下来,并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离婚协议书必须在离婚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协议书公证后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和谈离婚的两边到公证构造对离婚协议书举行公证是但愿两边都能践约执行离婚和谈书上所记录的内容,对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便是对两边和谈的一种公示证实,经由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简略地说便是经由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当有数份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离婚协议书适用。一旦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受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迅速得到法院的认可,并可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上的相关约定。
协议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形式。但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内容该怎么办?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李女士与廖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4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廖先生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李女士5万元。后廖先生支付了2万元,剩余3万元一直未履行。2020年6月,李女士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的,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女士与廖先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廖先生辩称,离婚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李女士的威胁下所写,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已经支付了2万元,故依法不予采信。另外,其辩称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当予以调整,以及该5万元的金钱给付是赠与行为,因协议中并未体现该款项的具体性质,故上述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廖先生支付李女士3万元。
当事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中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如双方已经离婚,则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对双方有效,故廖先生应当向李女士支付剩余的3万元。
夫妻关系双方应尽量妥善处理离婚问题,借助相关法律为自己的婚姻提供一份有效地保障,也为自己寻的一份安宁。协议离婚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离婚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协议离婚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