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第8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此外,债权债务转让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比如,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遗产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总之,债权债务的转让大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债务的相对性原则,债务的效力只涉及债权债务的相对人,而债权债务的转让打破了债务的相对性,从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债权债务的转让,以避免因第三人引起的纠纷。所以合同法从第79条到第90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尽管如此,在日常合同关系中,因债权债务转让而产生的纠纷是常见的,并由此引发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诉讼主体的变更也不是很清楚,大多是因为诉讼主体不合格而被法院驳回。下面企业法律顾问就来带您了解相关问题。
一、债权企业债务风险转移的种类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就债权转让的性质而言,它实际上是债权人对其权利处分的履行。 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 合同当事人自然享有合同权利的处置权,代理的,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处置权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置权的批准。
二、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诺合同,将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诺。第三个人叫承办人。就债务承诺的性质而言,其实质是债务人转移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移意味着权利的潜在侵害。因此,对于债务的承担和要求,只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三、债权债务的一般转移
所谓企业债权进行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社会权利保障义务的行为。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实际情况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风险承担以下两个市场行为,但又不是那么这两个国家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到了两种,意定 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情形,是基于相关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民事责任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这些法律的直接管理规定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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