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融资活动。 其法律特征是: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实际支付贷款的必要性;四是标的物必须属于贷款人拥有或拥有控制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支付或不支付。 近年来,随着大量私人信用纠纷的出现,如何防范和解决私人信用纠纷成为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下面民间借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可能的风险
总结民间借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暴露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市场主体进行广泛。民间网络借贷既可以发生在一个熟人社会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既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企业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机构之间;有的学生借贷交易双方发展具有一种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有的互不相识,通过自己中间人介绍借款。
2.借款形式不规范。 部分贷款是口头约定的,无书面证据;部分贷款仅有微信、短信、电话等记录,无明确的债权证明;大部分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如遇纠纷。 难以确认付款是否已交付或贷款是否已完成。
3.贷款凭证不完善。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借条的内容不是很全面,有的没有约定利息,有的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有的只是在借条上约定了贷款本金,口头约定了贷款利息,没有明确证据支持争议。
4.担保管理方式可以约定有疏忽。民间网络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保证企业担保中保证人仅签名,忘记注明是保证人,埋下了安全隐患。抵押贷款担保中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需要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经济纠纷时,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权益我们不能没有得到发展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
5.对诉讼时效的无知或部分理解。 许多贷款人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些贷款人对行动的局限性有片面的理解,认为借款单将“到期”,要求借款人定期再次签发借款单,并使旧借款单失效。 造成贷款凭证上的贷款日期与贷款实际交割日不一致,存在败诉风险。
二、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
经过调查,民间借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网络借贷市场行为可控性较弱。因为中国民间借贷属私法范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社会实践中发展存在一些民间借贷信息主体作用范围非常广泛,借贷原因多样,资金交付使用方式方法多种(如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等情况,对民间借贷的统一标准规范和调整自己不足,进而使借贷行为的可控性和规范性较弱。
二是贷款人法律意识薄弱。 在实践中,很多借贷活动都发生在熟人之间,所以借贷程序相对简单。 有的只是口头约定,有的只是简单地写了一个借据,借据的内容也很简洁,内容不完整。 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淡薄,贷款资金的交付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无法找到痕迹,给今后的权利保护带来风险。
第三,贷款人贪图高额利润。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借款利率,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受法律保护。然而,少数人把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投资”,然后诱惑失去自己的基本判断力,资金就会“投入”到借款人的陷阱中,最终一无所有。
四是贷款存在违法犯罪现象。 有的人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以利息为谋生手段;有的人掩饰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高利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有的人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大大增加了借贷的风险因素。
五是出借人存有侥幸心理。一些债权人在借款时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认为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诉讼只是一种救济途径,而且不是万能的。如果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就有执行不能的风险,债权人通过诉讼也不能追回借款。
三、解决及防范中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的对策研究建议
民间借贷的风险来源多种多样,但主要来自双方,相关责任主要由双方承担。 国家、社会和其他相关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形成合力,解决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一是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的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贷款利率上限、法律责任等,将一定规模的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管理、监督、指导和规范。
二是加快发展民间借贷征信体系进行建设。通过主流媒体及各种教学方式以及宣传民间借贷法律基础知识、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知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生产经营案件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充分揭露相关违法犯罪心理活动的特点、形式和危害性,不断提高增强我国社会保障公众的法律责任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
三是加大非法贷款打击力度。 采取行政和司法措施,维护民间借贷秩序,确保民间借贷“紧急救援”的初衷不变。 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区间,依法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拒绝支持赌债等违法债务,加大打击以借贷形式非法经营的力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探索中国建立一个政府事前监管工作机制。针对我国民间借贷当事人法律问题意识淡薄、借款合同不规范的现象,政府管理可以有效进行事前干预。政府部门可以自己设立专门的机构发展指导民间借贷市场行为,当事人双方在借贷时,可以到政府的专门机关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并且由专门机关对借贷合同内容进行研究专门的指导,最大限度地防范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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