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无效成立后,因一方或两边的意义暗示,使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作为合同体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下边就由合同违约律师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合同解除适用于无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唯独在无效成立后、执行终了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有必定前提。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轨制,从而保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划定合同解除必须具有法定前提或商定前提,阻止当事人肆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例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5种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动。我国法律没有驳回当然解除主义,即具有合同解除前提,就能解除合同。是以,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动。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两边商议同等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没有解除权的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债权关系(合同关系)歼灭。理论上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觉得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自始歼灭。所谓合同关系自始歼灭,是指当事人负有复原原状的责任,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种观念觉得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所谓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是指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合同解除前的关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第一种观点,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因弗成抗力以致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标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在执行克日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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