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要】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规章轨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加以明确,学界对待这一问题陷于表面化的境界。从劳动规章轨制的构成进程和法律性质来看,它与劳动合同虽存在亲近的联络,但也有差别。在处置二者的关系时,应从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所拥有的意思及其好处影响方面加以思量。鉴于当前我国对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程度的不严密,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发展正当其时并得到了劳动者的广泛接受,因此应当树立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观念。劳动法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效力冲突
调解劳动关系的划定规矩网络是包孕多项详细划定规矩形状的综合体。普遍认为,劳动关系规范包括法定劳动基准、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1]在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劳动关系规则存在着密切联系。
用人单元的劳动规章轨制是对劳资两边权力责任都拥有庞大影响的行动标准,是用人单元构造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轨制;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两边权力责任的根据,与劳动规章轨制同样,都拥有束缚劳动关系两边之法律效力。
有些企业将关乎劳动者亲身好处的基础内容都写入劳动合同中,造成劳动合同包含了劳动规章轨制,劳动规章轨制附属于劳动合同的情况。然则因为劳动规章轨制自身大概存在和劳动合同相抵牾的内容,是以就会发生剖断劳动规章轨制和劳动合同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作为个别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规范,比作为统一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规章制度效力来得高。第16条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效力高于劳动规章制度,但这是从尊重劳动者选择权的角度作出的,并没有客观地评判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低问题。在劳动者没有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请求权时,如何判定两者的效力依然还是个未知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划定,用人单位在制订间接触及劳动者亲身好处的劳动规章轨制时,应该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许全部职工接头,提出计划和看法,与工会或许职工代表对等商议肯定。在劳动规章轨制实行过程当中,工会或许职工认为有不适当之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随着工会组织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已和集体合同非常接近。如果根据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否就高于劳动合同?
既然劳动规章轨制与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存在着效力方面的抵触,那么对这类抵触依据必定划定规矩举行谐和便是必需的。在劳动规章轨制合用的过程当中,如何处理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学理上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亦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原因和法律性质角度入手,来揭示和解释其与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互动关系,以期促进这两种劳动关系规范在实践中冲突的解决。
二、从劳动规章轨制的构成进程、法律性质看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劳动规章轨制的形成过程
劳动规章轨制的构成,导源于两大需求:简化劳动合同制订步伐的需要和维系工业社会企业外部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其中第一种需要与本文探讨主题联系密切。
对于劳动规章轨制的构成,我国台湾地域学者黄越钦指出,劳动规章轨制是劳动合同定型化进展的效果。劳动合同是经由过程劳动法规制下的协约自治机理调解劳动关系的,此中可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元的权力责任作较为细腻的商定,从而填补劳动法过于准绳的缺乏。然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分手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与每一个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内容举行商量,则非常烦冗,使用人单元和劳动者都感觉方便。以来是劳动合同的缔结,几何均有某种程度上的定型化趋势,常常以劳动规章轨制的方式涌现。以劳动规章轨制对立企业外部劳动前提,当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只要将劳动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即可,由劳动者决定是否接受劳动规章制度确定的劳动条件。经劳动者同意后,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生效,由此扮演了格式合同的角色。因此,有学者认为,就劳动规章制度的整体内容而言,是用人单位以其经济、社会的优势地位,采用个别劳动合同的共同内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成,故与格式条款无异。以劳动合同的附和契约称呼劳动规章制度的现象日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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