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哪些具体规定?刑事犯罪律师为您讲解

  它是我国刑法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所有的修改和完善都非常谨慎。很多人应该不是很清楚相关的刑法。《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哪些具体规定?下面是律师事务所刑事犯罪律师的详细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结构进行研究考察的一定工作期间。

  《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刑事拘留的试用期为原刑期一年以上,但不少于两个月。 缓刑的试用期为5年以上1年以上。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的试用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日期”,是指判决的法律效力的日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两日内不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的,从二审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与试用期性质不同的,试用期不得减为量刑前羁押期。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一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二个月,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考察需要时间,时间过短,不足以起到考察的作用。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一年以下、二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

  第二款规定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第三款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本条所说的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以上是律师事务所刑事犯罪律师为您梳理的“刑法73条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网站,我们将解决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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