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行动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情形少量存在,如偷漏税、私运、毁坏大众秩序等行政违法行动等,在行动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触犯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竞合的实施处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行为人的一个行动既违背行政法中某个法条的划定同时又触犯刑法的某个法条划定,从而组成行政违法行动与犯法的竞合。
1、单处科罚。即对一行政违法行动已组成犯法的,只有法律构造赐予刑事惩罚,行政构造不得就统一究竟重复惩罚。这实际上也是“一事再也不罚”准绳的详细表现。关于赋予科罚就足以达到惩罚和防备行政犯法的目标的,就没有需要再由行政构造与己无关行政惩罚。如:关于结伙打斗,挑衅滋事,凌辱主妇等流氓举止,我国刑法和治安治理惩罚条例都作了惩罚划定。
刑法划定,聚众打斗,挑衅滋事,凌辱主妇或许举行其余流氓举止,毁坏大众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时,对于违法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应当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行政机关原则上就不应再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了。
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已经做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而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其制裁程度已远远超过了行政处罚对其的制裁,因此行政机关再对其适用拘留等行政处罚已没有必要,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适用刑罚后,便不得再适用行政处罚。
2、科罚与行政惩罚两种合用。即对行为人除由法律构造予以科罚惩罚外,无关行政构造还应予以行政惩罚。这首要是因为:一方面,行政犯法拥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该相应负担刑事义务和行政义务,另外一方面,科罚与行政惩罚的品种及性能的差别抉择了在合用科罚的同时还必须合用行政惩罚以填补科罚的缺乏。刑法划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品种和局限相对于比拟狭小,主如果人身罚和财富罚。
仅合用刑法划定的科罚在有些情况下不足以排除违法行为人犯法的全数伤害前因,也不足以彻底纠正行政违法行动,在如许的情况下,在合用科罚的同时并处必定的行政惩罚有利于更好地袭击犯法,纠正行政违法行动,因此是非常需要的,在实践中也确切可行。如:关于偷税。抗税的违法行动,刑法只划定“违背税收法例,偷税、抗税情节紧张的,除根据税收法例补税而且能够罚款外,对间接义务职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而按照无关税务法例的划定,关于有偷税、抗税行动的人,行政构造还能够吊销其业务执照。在这类情况下,假如只对违法者处以限定人身自在的科罚,还不足以挽回其给国家和国民造成的丧失,因而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以解决刑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对于刑罚和行政处罚并处的问题,有些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如:刑法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更多的情况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单处还是并处,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灵活掌握。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对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给以刑事处罚,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然这一行政处罚必须是为了解决刑事处罚所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作出的。
也就是说一行政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如果刑罚已对违法者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应当免除;如果刑罚已对违法者作出了财产方面的处罚,如罚金,关于财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就应当免除。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