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离婚的同时,允许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有时只有离婚后,夫妻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在婚前有法律上的过错。此时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一般在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否则不予支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诉讼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离婚后多久可以公开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中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通过提出一些损害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网络协议离婚时已经没有明确学生表示自己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我们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辜一方作为原告,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吻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原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划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原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提出侵害补偿要求,二审时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的有两类人。第一种是有配偶的,登记与他人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知道别人有配偶,然后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第二种重婚罪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如果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就是“明知”。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同居的情形。
“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在婚外不以夫妻的名义与异性同居,持续稳定。
(三)家庭暴力情况。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夫妻中的任何企业一方,要是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的过错情形,那么我们按照《婚姻法》当中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就是一个可以要求其做出离婚损害国家赔偿的。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情形进行一定要是通过法律中明确相关规定了的,否则这样的话学生提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也不会没有得到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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