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资料不克不及证实证据采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能够关照无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辨认笔录的审查
识别笔录在刑事侦查中使用普遍,同时也是轻易涌现问题的,以来是审查构造在审查过程当中对识别笔录会很当真的看待,那么作为刑辩律师更应该当真看待。本来单元曾经有一个有意危害案件,就因为识别笔录出现问题,导致案件最后是个无罪案件,并且引发当事人多年缠访。该案的辨认笔录问题出现在见证人签字上,是侦查人员冒充见证人签字,说得通俗点还不如不签。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属于瑕疵证据,是可以补正的,不签字可以做出合理解释,冒签字可是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二、情形解释、工作记事等说明性文书
刑事诉讼中的“情形解释”,是指侦察构造、侦察部分就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予以说明和解释的书面材料。
本文所指的“情形解释”要与民警作为证人的陈述性证据区别开来,本文所述“情形解释”通指办案职员就证据自身的说明性资料,往往是程序性解释。从刑事法律实际来看,情形说明已有被滥用之势,存在随意扩大证明范围的现象,演变成了司法机关清补证据漏洞、修补证据瑕疵的万能文书。
情形解释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实体性情形解释:最广为大家熟知是“到案经由”、“抓获经由”、“告发解释”、“立功说明”等,这一类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影响当事人自首、立功的认定。
补益性情形解释:是对证据究竟和取证步伐的增补说明,如证据存在瑕疵原因、无法提取作案工具、无法提取通话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周全推动以审判为中央的刑事诉讼轨制革新的实行看法》第25条划定:“现有证据资料不克不及证实证据采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能够关照无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一规定,基本宣告一度盛行于刑事诉讼中的“补益性情况说明”有望退出历史舞台!
通过上面刑事辩护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