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实践中,为了防止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当事人通常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之后签订销售合同(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本息的, 履行销售合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民间借贷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中断民间借贷两年诉讼时效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其中包括下列事项均可认定与提起诉讼发展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付款指令;
(三)申请企业破产、申报破产公司债权;
(四)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者死亡,主张债务人权利的;
(五)申请进行诉前财产可以保全、诉前临时政府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诉讼请求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发展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关于中国民间借贷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进行混合情形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为了防止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当事人通常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之后签订销售合同(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本息的, 履行销售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判决的统一性,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保护。
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止虚假诉讼,提高保障标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销售合同作为私人贷款组合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还款,贷款人要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私人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判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性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销售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
三、企业间贷款的有效性
我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中,民间借贷主体限定为公民(自然人)中的至少一方,而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一般视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得到了长期遵守,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种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制度,不仅没有杜绝企业间借贷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现实中,企业间巨大的贷款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间间接贷款运作模式。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了营运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等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相互借贷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但很多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资金借贷无效的规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合资、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通过上面民间借贷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