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一般均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收缴的不能单纯都认定为非法持有。贩卖的数量已包含在某一罪内,就不能重复计算,应予区分对待。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如何认定代购药品的性质?
根据《全国人民法院进行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管理工作人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可以认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相关证据研究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企业实施贩卖其他经济犯罪,毒品问题数量已经达到影响较大规模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通过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学生介绍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就是收取部分地区毒品教育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一种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购毒者或代收人进行接收以代收物流或快递发展方式主要寄递服务交付的毒品的罪名?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托方式交付的罪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认定我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
根据《全国人民法院进行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管理工作人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可以利用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生产制造毒品的原料产品或者配方,传授学生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物品罪、传授犯罪研究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行为人开设相关网站,利用计算机网络聊天室等组织学习他人合作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四、如何区分毒品经纪业务和毒品经纪业务?
中介人是毒品交易中充当中介人和联络人的中介人,通常与交易当事人之一共同犯罪,但不以获利为条件; 中介人受贩毒者委托转介他或她购买毒品,与贩毒者共同犯下贩毒罪。
前后联系的交易是为了与家庭打交道,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中介人一般被视为共犯; 中介人在促进交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与上下层家庭关系密切者应被视为主犯。
以上就是死刑辩护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