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院审判毒品犯罪专题讨论会的《记录》,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运输毒品,他们应根据是否知道另一人携带毒品以及是否打算共同运输毒品而相互联系。 是否存在合作、掩护等情形,认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26. 不同类型药物的数量如何转换?
转换方式有三种:一是刑法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定罪处罚的药品数量标准的,按照药品数量与海洛因数量的比例转换积累药品数量。
例如,《刑法》第347条规定,鸦片与海洛因的比例为1000比50:20比1,芝麻油与海洛因的比例为5000比50:100比1。 二是没有标准,但《非法药品转换表》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最后,如果非法毒品转换表中没有规定,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确定处罚,并具有自由裁量权。
同时注意,上述转换方法不应反映在裁判文书中。 此外,对于没有实际缉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参照该地区同一药物的平均重量计算药物的数量。 例如,省的马库每0.009克要计算。
一、如何进行认定有吸毒情节的贩毒组织人员的贩毒活动数量?
首先,“贩毒者”一词应改为“有药物滥用情况的贩毒者”。根据《国家法院审判毒品犯罪专题讨论会纪要》,参与吸毒案件的毒品贩运者一般应根据购买的毒品数量确定其销售的毒品数量。
量刑时,根据自己的判断,考虑其吸毒情况。 在量的确定中有两个步骤。 第二,如果无法查明,根据已证实的贩运和缉获的数量。 代购不被确认为贩运的数额,证据要充分,自己的消费可以扣除。
二、如何确定药物纯度对数量的影响?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如何,核实的毒品数量一般应当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隐匿运输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三、如何进行认定中国毒品生产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的数量?
在这方面,应认定为生产药品。 不能加工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不计入药品生产数量。 对此,可以听取鉴定人的意见,并统一被告人对毒物生产供认。
四、如何进行把握毒品犯罪的死刑制度适用?
一是企业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制度适用。原则上,应重点发展打击中国运输网络犯罪集团的首要目标分子,以及社会组织指使雇用他人提供运输毒品的主犯、毒枭、职业毒贩等,对受雇用、指使学生参与国际运输的,应严格控制限制可以适用死刑。总之,应综合分析考虑经济地位重要作用等因素主要区别就是对待,慎重选择适用死刑。
二是通过毒品问题共同构成犯罪,上下线犯罪的死刑适用。共同实施犯罪中,如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应以毒品数量和情节双重价值标准时间限制。如有同案犯未到案的,且在案与不在案认定不一致,不能判处死刑。对于自己贩卖毒品案件上下线的死刑适用,应结合实际数量、次数及对象适用范围,以及学习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市场发挥的作用、犯罪活动行为的危害严重后果等因素,综合能力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安全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
三是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对于一些涉及麻古、氯胺酮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作了原则性法律规定,适用死刑的标准,麻古按冰毒的2倍数量已经掌握,氯胺酮按海洛因的10倍数量不断掌握。
五、如何进行把握中国毒品犯罪的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制度问题?
首先,必须严格控制试用,明确试用一般不适用于毒品累犯。 二是追讨违法所得和财产处分问题。 这个问题与侦查机关有很大关系。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追回并没收。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收扣押财产的非法所得。 财产刑的适用不应是随机的,对多名被告人的财产刑应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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