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中,大概涌现被告人当庭谢绝辩解工资其辩解或许辩护人当庭谢绝为被告人辩解,从而致使审讯阻碍的情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1998年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划定,关于上述情况,合议庭批准的,只能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从审判实践来看,上述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宜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具体而言:
1.被告人当庭谢绝辩解工资其辩解的,区别情形处置:被告人当庭谢绝辩护人辩解,请求另行托付辩护人或许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该准予。被告人谢绝辩护人辩解后,没有辩护人的,应该发布开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能够连续举行。是以,如果被告人委托有两名辩护人,只拒绝其中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此种情况下,可以由另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故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被告人只委托有一名辩护人,或者同时拒绝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此种情况下无法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2.关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谢绝辩护人辩解的,确立处置准绳: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谢绝辩护人辩解后,没有辩护人的,依据案件情形,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置,对其余被告人的庭审连续举行。是以,关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当庭谢绝辩解工资其辩解的,按照前述划定处置,即区别是不是谢绝全数辩解工资其辩护作出不同处理。如果该被告人只委托一名辩护人,或者同时拒绝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可以宣布休庭,择日开庭,由其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的具体操作同前述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的情形,兹不赘言。
3.重新休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谢绝辩护人辩解的,能够准予,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托付辩护人或许请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4.法庭审理过程当中,辩护人谢绝为被告人辩解的,应该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5.按照前两条划定另行托付辩护人或许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发布开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通过上面刑事诉讼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