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时效性的解释》中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修改后的刑法对犯罪分子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法修正案(九)8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司法进行解释一个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研究利用信息职业发展便利企业实施网络犯罪,或者通过实施过程中违背会计职业技术要求的特定社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内容之一也是第一款的规定。其他国家法律、行政管理法规制度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自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知识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工作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没有故意行为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作为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2015年10月31日前,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将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告知人民法院,但确确实实难以提供证据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246条第3款。 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实施的《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受害人不能说、被迫说、胁迫说的,适用《刑法》第260条第3款。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2015年10月31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和答案的,依照修正前的刑法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生产或者出售特种间谍器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有关规定。但是,经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处罚较轻的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伪造事实、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2015年10月31日前提起民事诉讼的,依照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对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改前的刑法有关规定。但是,经修订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处罚较轻的人。修改前的刑法有关规定,适用于在实施第一款所述行为过程中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应当追究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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