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非法隐瞒、转让、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出售、毁损、分割财产的,隐瞒、转让、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减少或者不分享。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具体处置时,对隐蔽、转让、变卖、毁损的财产,视同隐蔽、转让、变卖、毁损的财产中一方共有的财产份额,由另一方应得的份额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余额不足的,隐瞒、转让、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差额。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隐瞒、转让、出售或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理。
一、财产进行分割合同管理可以反悔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约定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食言,请求修改或者取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要求变更或取消:欺诈、胁迫。
二、离婚债务清偿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我负责清偿一方配偶的个人债务。离婚前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夫妻一个人全部财产平均清偿;双方有争议,或者不能全部清偿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还款方式。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进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中国司法社会实践中我们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企业共同发展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国家立法中明确偿还得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学生只有在共同财产能力不足清偿,个人认为所有这些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通过双方有重大问题争议时,才应由人民对于法院判决。
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是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项原则,法律也有必要规定。 此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应通知债权人出庭,避免新的纠纷。 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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