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婚姻案件和家庭案件是不同的,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有着相同感情的人。 例如:我只会被殴打吗? 我要告你死刑!\" 为什么我是唯一一个想要友好的人而不是另一个? “就算你输了,我也不会和解,我不好,对方也不会想好!” 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我们认为法律援助只是一种手段,开放的心是根本!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子女抚养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高度冲突的案例中,说服客户放弃过去的成见和情绪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当你是我的律师时,你为什么偏袒任何一方?” 但在孩子被夹在父母中间的情况下,作为律师,我们仍然必须这样做。
通过自己婚姻家事调解工作制度,帮助学生当事人重拾沟通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让双方企业真正聚焦“孩子的最佳经济利益”去讨论,远比争个你死我活,你对我错,更加具有重要!
毕竟,有相当多的实证研究显示,让父母起诉子女,会显著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以及随后的人际交往,事实上会显著减少父母陪伴子女的时间。
这些真的是你想给孩子的人生经历吗?
其实在这个孩子的世界里,他们可以从不在乎父母文化之间的对错跟输赢,只是一个单纯的希望通过父母都能好好爱自己,如此而已。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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