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消除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关于以非法要领采集的证据,应该予以消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划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非法言词证据。关于接纳刑讯逼供等非法要领采集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接纳暴力、要挟等非法要领采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该同等予以消除。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言词证据,可变性较强,轻易遭到外界的滋扰构成有违案件究竟的证据。因此,各国对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通常都是规定绝对排除。刑事诉讼法也坚持了这一立场,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绝对排除。
概言之,所谓非法言词证据,便是违背法律划定采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划定,非法言词证据能够大致划分为两类:
(1)接纳刑讯逼供等非法要领采集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依据《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九f五条第一款的划定,应用肉刑或许变相肉刑,或许接纳其余使原告人在肉体上或许精神上遭遇激烈痛苦悲伤或许苦楚的要领,迫使被告人违抗意愿供述的,应该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要领”。
(2)接纳暴力、要挟等非法要领采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所谓接纳暴力要领采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而采用威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虽未采用暴力手段,但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心理E的强制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里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针对被害人、证人及其亲友的人身暴力的内容,也可以是揭发其隐私,破坏其人格、名誉等威胁内容。
非法什物证据。关于违背法律划定采集的人证、书证,应当有抉择地予以消除。人证、书证属于实物证据的领域,实物证据不同于言词证据,拥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故不宜依据其猎取手法的非法性做同等消除。
正如有所指出的,经由过程对泰西国度证据消除划定规矩的调查,绝对的非法证据消除划定规矩存在诸多弊病,相对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我国应确立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基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司法实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采纳了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之所以对书证、人证相对于消除,而非绝对消除,首要思量以下:
(1)实物证据不同于言词证据的特色,在不少案件中这些证据拥有唯一性,每每弗成替换,并且实物证据拥有必定的客观性,可以或许叫真实地反映案件究竟,同等消除不符合实践,无益于对犯法的惩治。
(2)非法采集人证、书证的情形比拟庞杂,有的情节比拟细微,且能够经由过程补正和解释情形,解决证据的合法性和实在性问题,不宜同等消除。
(3)以后,我国取得实物证据的手段、条件尚不完备,刑事侦查的科学技术手段尚落后于同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所以,对非法实物证据只能实行有限、附条件的排除。
(4)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使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也不是对非法收集的物证、书汪一律排除。
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日益汹涌的犯罪浪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设立了一些例外规则,如“最终或者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在国外取得的证据的例外”等。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通常都规定一律予以排除,但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的违背法定程序采集人证、书证,是不是“大概紧张影响法律公道”,能够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形予以判别。
《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划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大概紧张影响法律公道’,应该综合思量采集人证、书证违背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前因的紧张水平等情形。”
普通而言,能够考量如下情节:
(1)采集人证、书证行动违背法定程序的水平。非法采集人证、书证的行动,多是违背法律划定的违法行动,也多是涉嫌或许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或许其余犯法的犯法行动。是以,能够从采集人证、书证行动的非法性水平判别该采集行动是不是大概紧张影响司法公正。通常而言,收集物证、书证行为涉嫌或者构成犯罪的,该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2)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手段所侵害的法益及其程度。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有多种手段,有直接针对生命、健康的侵害,也有针对其他人身权利的侵害,还有仅仅是采用威胁、欺骗等手段;程度也可能有多种,有严重的侵害,也有较为轻微的侵害。一般而言,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手段对于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侵害的,应认定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罪过。司法工作人员在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过程中,既可能存在故意,也可能存在过失。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主观罪过程度轻,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4)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重要性程度。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也可能是一般证据,甚至是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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