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内容是不是实在,有没有删除、修正、增加等情况。同视听材料同样,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较强,易被经由过程删除、修正、增加等举行伪造、变造。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为了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需要特别注意对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制作过程的审查,主要是判断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在法庭检查过程当中,审讯职员应该经由过程听取控辩两边看法、问询相干职员等多种体式格局检察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制造进程的真实性,必要时能够举行庭外考察。然则,因为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较强,普通的删除、修正、增加等情况难以经由过程审讯职员的视察作出认定,需求外力的辅佐。
是以,《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的说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划定:“对视听材料有疑问的,应该举行检讨或许鉴定。”这里的检讨或许鉴定,首要针对的是计算机程序性能(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性能)和数据同一性、相似性(如侵权案件需求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相似性)的问题。之所以这里没有请求对有疑问的电子数据同等举行鉴定,而是也能够举行检讨,主如果基于以后的法律近况。
以后,对计算机程序性能、电子数据同一性等方面的鉴定方法、鉴定资质管理仍然没有明确规范,如果在现有条件下要求对所有案件一律出具鉴定意见,不少案件将难以处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经规定对于部分特定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检验。
因此,这里基于现实需要,考虑到以往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数据,既可以采取鉴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侦查机关检验与司法机关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采取检验方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参照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特别是,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查证属实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电子数据与案件究竟有没有联系关系。经由过程前述检察,在判别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之余,还应该对电子数据与案件究竟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关联性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与案件究竟有联系关系的电子数据是不是周全采集。因为手艺缘故缘由,电子数据的方式多种多样,涉及面较宽,相应地,触及案件究竟的电子数据也局限较宽。是以,在法律实践中,要注意周全采集与案件究竟有联系关系的电子数据,防止有所脱漏。
要周全检察电子数据,“既要检察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的电子数据,也要检察其余相干核心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既要审查文本信息,也要审查图像、视频等信息;既要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其有利的证据,通过全面综合审查,审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确认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对于犯罪分子删除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删除的电子数据,应当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恢复,以更为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关于采用手艺侦察程序采集的电子数据,要根据对技侦证据的相干划定举行检察。同视听材料同样,侦察构造经由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网络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相应的电子数据。
对于这类电子数据,除了按照前述的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外,更要注重对合法性进行判断,审查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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