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信息手艺的进展,除了非法猎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毁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等网络犯法不息凸显外,诸如偷窃、欺骗等传统犯法也日趋经由过程计算机网络实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比方,最为传统的有意杀人行动也与网络交错在一起,如应用网络实行的雇凶杀人行动,除了间接实行杀人在网下实施,其余的追寻杀人者、商谈前提和付款以至包孕追寻被害人等均经由过程网络实现。而关于上述针对或许应用网络实行的犯法案件而言,在案件究竟的认定过程当中,电子数据的认定扮演着非常首要的角色,不足电子数据的支持将难以认定相干犯法究竟。
并且,与传统证据的实物性或许言词性分歧,电子数据拥有虚构性的特色,是以,对电子数据的采集是一个需求分外注重和掌控的问题。关于电子数据的采集,要注意合技术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的请求。
一方面,因为电子数据是当代迷信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数据的收集必须运用专业的电子取证技术,确保所收集的电子数据免受收集过程的人为破坏;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一般要求,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相应地,在审判环节,审判人员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也应当从合技术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予以审查。
《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审查电子数据的一般原则和重点内容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上述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电子数据是不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奈封存、方便挪移或许依法应该由无关部分保存、处置、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不是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与人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品种分歧,电子数据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人们难以见到电子数据的自身,平日见到的是电子数据的外在体现方式,如文本、图片、录像、灌音等。电子数据有别于人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品种的特色在于其易失落性(如境外计算机信息体系上的数据,一旦猎取以后大概无奈再次猎取)及其易篡改性(侦察构造猎取电子数据后,很轻易对该数据举行篡改,假如没有规范的工作要求,难以证明该数据的真实性)。
因此,应当通过规范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定,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获取电子数据的过程真实,且不会导致该数据变更为错误的数据)和完整性(电子数据在获取后不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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