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但愿有一段美妙的婚姻,然则假如两个人必须走到离婚的境地,也是需求好好地处理好财产的分割的。那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呢?我们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呢?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1、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两边到婚姻挂号部分办理的离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办理的离婚。
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执行或不正当执行离婚协议中商定的财产分割责任,另一方能够以离婚协议为根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人觉得,既然离婚协议对两边拥有法律约束力,那在一方不按商定执行责任时,另一方间接向法院请求施行就好了,没必要再告状。笔者觉得,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存在法律约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在未经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认为其当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关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中的财产部分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书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2、协议离婚后,两边因执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有人觉得,《合同法》已明确划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无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用其余法律划定。据此,离婚财产协议纠纷不应由《合同法》调解。笔者觉得,《合同法》的上述划定消除无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所以,理应适用《合同法》。
3、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忏悔,是不是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这类情况下,该方的告状会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诉讼要求失掉法院的支撑,需求有充沛的证据来证实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但若是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方能够请求法院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一方以讹诈、勒迫的手法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度好处(若未侵害国度利益,仅是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则是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而非无效情形,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
(二)歹意沟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正当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人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说明中仅把存在“讹诈、勒迫”的情况作为一方请求撤销或变换离婚财产协议的来由,未包孕“乘人之危、表现公道”等情况。对此,笔者觉得,“乘人之危、表现公道”等情况在合同法中已有划定;再者,法律说明在表述时在“讹诈、胁迫”后面加了一个“等”字,这说明“欺诈、胁迫”并非可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唯一理由。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显示公平”这一理由进行分析时,应根据可以查清的事实来慎重处理。因为协议双方毕竟曾为夫妻,在一起生活过,一方在离婚时自愿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给对方也并非不可能。
4、一方应在什么时限内告状(包孕撤销、变换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以及要求对方履约之诉等),这个问题很关键。
依据划定,这个时限应为一年,自办理离婚挂号之日起开端计较,且不得停止、中缀和延伸。虽然《合同法》规定的是两年的时限,但《婚姻法》出于对婚姻领域的特别考虑而将此时限减少为一年。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