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或者大陆居民在中国大陆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海外华人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向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涉外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婚姻登记处的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确实自愿,子女和财产处理得当,应当出具离婚证明。《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向一方有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或者大陆居民在中国大陆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海外华人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向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考虑到上述法律规定,涉外人员同意离婚的条件为:
1.一个是内地居民,另一个是外国居民
2.冠军联赛。离婚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离婚双方企业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安全问题、债务管理问题可以达成一致意见
4.离婚双方应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或由中国使领馆出具结婚证书
5.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二)其他情形处理
鉴于上述条件,内地民政部门在一方为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和办理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前提下,受理婚姻协议和离婚。如果你结婚后转到国外,或者双方都是外国人,会发生什么?
1.大陆一方登记结婚后移居国外——诉讼离婚。
2.双外籍——诉讼进行离婚
3.一方或双方在境外婚姻登记后转为中国国籍-诉讼离婚
4.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诉讼离婚
5.大陆一方婚后变更户籍所在地——到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涉外婚姻律师今天为您讲解的内容就到这里,无论如何,法律方式是解决问题的一大途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来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还有更深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