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多年,女方在香港,如果丈夫在香港再婚可以申请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涉外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双方成为夫妻后,会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包括衣食住行,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婚姻生活是把两个独立的个体结合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就是一个家庭。于是有人想通过结婚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双方离婚多年,但是女方在香港,男方想和女方复婚,申请定居香港,这样可以吗?
想要和女方复婚从而企业落户中国香港,首先我们需要进行确定女方是否为香港籍,如果女方并非香港籍,即便您和对方复婚也无法落户香港,如果对方为香港籍,则您可以充分考虑结婚落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公民与香港永久性居民结婚,一般都是需要五年时间管理才能真正成为我国香港地区居民,居住满七年才能逐渐成为一个香港永久性居民。
此外,内地人士可于结婚后(不足3个月)领取香港签发的通行证,但该通行证只对居住及非工作人士有效,并每3个月返回香港更新通行证,直至获得单程通行证。 同时,申请香港结算采用积分制,从结婚之日起每天计算0.1分,公安部每年公布内地居民申请港澳结算的审批得分线。
如欲查询更多资料,请参考香港的最新政策,以及向入境事务处查询你的居留资料。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涉外婚姻律师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