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具有可以直接性、稳定性的特点,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发展较为缺乏明确,能够通过直接研究证明自己案件的主要问题或者一个部分社会事实。如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钱的陈述可能导致会有一些不同,嫌疑人说的少、被害人说得多,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等,反映出来的数额则更直接和客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书证审查应注意:
1.无论该证明书是否正本、该证明书的副本或副本是否与正本相符、该证明书是否已被识别及认证、该证明书的副本或副本是否由多于两人制造、是否有生产者对生产过程的书面说明及签署,以及如有正本存在。不要相信调查机关收集的文件证据。有时,存储卷的副本将被更改。
2.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清单,笔录或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实践中,最常见的现象是侦查机关直接附上被害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不注明来源,这类证据要注意。
3.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受到破坏或者通过改变。
4.书面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可以全面信息收集。对于本院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之间或者证人制度进行分析辨认,必要时企业应当不断进行研究鉴定。实践中发展需要通过鉴定的一般来说都是一个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比如辩称书证记载内容有改动、名字非本人签署等。强调自己一点,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书证,是否有人为改动痕迹,所以如果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对这部分要重点问题关注,有的时候你多注意了一点,可能他们就会造成影响我国整个社会案件的走向。
二、物证审查要注意
一、从物证在刑事诉讼法中居于首位可以看出,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大多数侦查卷宗中,物证都是以照片、录像或复制品的形式呈现,而不是随卷移交原始物证。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不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件本身,而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件所保存和固定的原件。因此,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存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以照片形式出现在卷宗中的物证,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是否需要相符;物证是否可以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是或否由二人通过以上内容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自己制作教学过程及原物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设计说明及签名。司法社会实践中,侦查机关人员对于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物证技术进行系统拍照附卷的比例达到最高。而大部分的物证照片是不做是否与原物相符的说明,很多公司没有中国经过辨认,不记载照片的制作活动过程及原物存放的文字说明及签名,这是由于基层侦查最容易出现忽视的方面。针对侦查机关更加容易导致忽视的问题,我们提供辩护律师就要特别加以重视。
三、同时,检查重要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检查、检查、搜查、扣押等收集的重要证据是否附有相关记录或清单; 记录或清单是否由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证人签名,或者记录或清单上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是否明确。 这里要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对涉案药品的数量、特点、质量是否标明必须进行检查。 如果毒品案件的关键物证因提取等相关程序无法纠正或合理解释而被排除,那么案件的最终趋势对被告不利吗? 因此,物证审查的关键在于物证的提取和扣押等程序性审查。
四、物证在收集、储存、鉴定过程中是否损坏或者变更。这一点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中是最不容易考虑的,因为所有办案的检察官都有一种心态,调查机关必须记录他们收集到的物证,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有些案件在这方面可能需要更多的关注,这可能是案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的原因。
五、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血液、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存在。遗留在现场并与犯罪有关的,经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法,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相应的生物样本、生物特征、物品相鉴别的。
此外我们对于本院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分析辨认,必要时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鉴定。司法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好多的案件对这一工作程序是缺失的,比如说我国对于自己搜集扣押的凶器没有让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综上所述,刑事会见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